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廿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廿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錢建榮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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