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劉宗鑫
臺灣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常業詐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A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恐嚇│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85.5.2至85.5.7│84.11至85.5.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5年偵字第9105號│85年偵字第910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8年上訴字第2706號│93年重上更一字第250││實│││號││審├──────┼──────────┼──────────┤││判決日期│90.7.31│94.7.5│├─┼──────┼──────────┼──────────┤│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5473號│94年台上字第54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0.21│94.10.0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9192號│94年執字第10822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