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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