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巧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錦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