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94.01.02│94.01.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790號│94年偵字第85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809號│94年上訴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3.31│94.09.02│├─┼──────┼──────────┼──────────┤│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809號│94年上訴字第14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31│94.09.2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4940號│94年執字第11059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01.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85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41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0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4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9.26│├─┴──────┼──────────┤││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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