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3年8月初至93年9月5│93年7月底至93年9月4│││日│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721號│93年核退偵字第199號│├─┬──────┼──────────┼──────────┤││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20號│94年上易字第772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3月23日│94年8月9日│├─┼──────┼──────────┼──────────┤││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20號│94年上易字第7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4月21日│94年8月9日│├─┴──────┼──────────┼──────────┤││雲林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815號│94年執字第1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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