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七七號(強制戒治)現於臺灣雲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1年10月間某日、91年│91年12月16日│││12月初某日起至91年12││││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8893號│91年偵字第8893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1820號│94年上重更(一)字第││實│││3號││審├──────┼──────────┼──────────┤││判決日期│93.08.10│94.05.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6639號│94年台上字第46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2.16│94.08.25│├─┴──────┼──────────┼──────────┤││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38號│94年執字第3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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