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20號
原 告 孫禮發
被 告 董復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義
郭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基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2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7日內先提出原告起訴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到院,
並應於庭期日提出正本供本院核對。
三、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得請求利息「21,311」元
並將上開利息又加入請求金額復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再重複
計算利息之依據(原告曾於104年10月22日具狀表示利息同
意依民法規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惟遲延利息尚需被
告有經原告請求仍遲延給付始有遲延利息,原告支付命令所
列之上開利息金額及請求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規定,請原告確
認該部分請求之依據,如有變更,請重新計算原告目前請求
金額明細,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