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佳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判決之審理事實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三、另按關於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判決時即已確定;就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倘得上訴之人已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嗣因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第三審上訴所具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之「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相適合,而經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或第三審法院依同法第395條,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者,則以該駁回判決確定時,為判決確定之時點,此與有上訴權人未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時,該判決即告確定之情形非可等同視之,蓋上訴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期間經過即應生喪失上訴權之法定效果,自不應因上訴人仍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而影響判決確定之時點,然上訴權人就得上訴之判決,既已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該判決之形式確定力即未發生,至其上訴二審之理由是否具體及上訴三審之理由是否堪認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均猶待該等上訴繫屬之法院審酌判斷之,與該等判決自始未經上訴,或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之情形,自屬有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第33號提案討論意見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施佳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確定日期,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竊盜2罪案件,係本院於102年11月26日以102年度易字第743號判決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嗣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3年1月24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判決認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不合法律程式而駁回等情,業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該罪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03年1月24日,而該判決日期顯然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日)之後,是本件聲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03月18日│101年05月30日~101年│101年07月01日││││0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049號│緝字第33號│第6162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611號│102年度審易字第612號│101年度易字第8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7月03日│102年04月25日│102年01月17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611號│102年度審易字第612│101年度易字第866號││判決│││號│││├────┼──────────┼──────────┼──────────┤││判決│101年08月02日│102年05月24日│102年02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1年06月01日│101年04月26日│101年0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812號│第15418號│第32127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362│102年度易字第597號│102年度易字第843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8月09日│102年10月18日│102年11月26日│├───┼────┼──────────┼──────────┼──────────┤││││││││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3362│102年度易字第59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判決││號││││├────┼──────────┼──────────┼──────────┤││判決│102年09月03日│102年11月18日│103年0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0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127號││││││├───┬────┼──────────┼──────────┤│││││││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66號│││判決│││││├────┼──────────┼──────────┤││判決│103年0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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