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185號債權人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平田 債務人 李灃修 債務人 李濬瑋 債務人 李惠芳 債務人 李惠鈴 債務人 蕭林美珠 債務人 蕭博文 債務人 蕭人文 債務人 蕭惠綺 債務人 蕭惠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灃修、李濬瑋、李惠芳、李惠鈴、蕭林美珠、蕭博文、蕭人文、蕭惠綺、蕭惠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李泰男 之死亡除戶謄本。
二、更正或釋明對債務人蕭林美珠、蕭博文、蕭人文、蕭惠綺、蕭惠方請求之範圍。(前開債務人已聲請限定繼承,繼承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才有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李灃修、李濬瑋、李惠芳、李惠鈴、蕭林美珠、蕭博文、蕭人文、蕭惠綺、蕭惠方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