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連簡字第五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俤右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連偵字第二十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陳秋俤共同輸入私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陸惠泉啤酒柒瓶、大陸北京二鍋頭捌拾瓶均沒收。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沒收之規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簡易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連江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