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819號
原告 陳怡臻
被告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8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5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8,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所
載將所有中國信託帳戶交給詐欺集團,致原告受有新台幣
28,000元損害之事實,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可以參考,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
,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