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819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819號

原告 陳怡臻

被告 陳俊智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8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5時1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8,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所

載將所有中國信託帳戶交給詐欺集團,致原告受有新台幣

28,000元損害之事實,有本院上述刑事判決可以參考,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

,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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