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胡宗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資念婷┌─────────────────────────────────────────────┐│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東啓 │104年4月1日│未載│150,000元│WG0000000││├──┼─────────┼──────┼──────┼────────┼──────┼──┤│002│陳東啓│105年2月4日│未載│150,000元│WG0000000││├──┼─────────┼──────┼──────┼────────┼──────┼──┤│003│陳東啓│105年7月25日│105年9月25日│240,000元│CH675526││├──┼─────────┼──────┼──────┼────────┼──────┼──┤│004│陳東啓│105年6月21日│105年12月31│150,000元│TH0000000││││││日││││├──┼─────────┼──────┼──────┼────────┼──────┼──┤│005│陳東啓│105年9月1日│106年3月1日│48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