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展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
張克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展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陸拾玖萬柒仟壹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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