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奇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守護神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