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3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
現應為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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