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告 鄭義全

被告 汪秀惠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就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貳佰萬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汪秀惠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58號判決諭知部分無罪在案,原告雖於本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給付55萬元及200萬元(即無罪)之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至被告經判決有罪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則由本院另以合議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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