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六、一三三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二人竟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凌晨,在台中市○○○○街○○○號「家園汽車旅館」九八五室通姦,於同日凌晨二時許,為甲○○之妻丙○○會同警方在右揭處所當場查獲被告甲○○、乙○○二人同居一處。因認被告甲○○涉犯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則犯有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公訴人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被告丙○○則經公訴人以同條後段之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丙○○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