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冏螢選任辯護人吳茂榕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冏螢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顏冏螢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5日執行羈押,嗣於101年4月5日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1年6月4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由101年6月5日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101年8月4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商啟泰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