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8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