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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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192號
原告 張義斌
被告 任國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國全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磚造廚房及廁所)移轉轉登記予原告。又上開土地面積為11平方公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5,4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可參,則請求返還土地部分之價額應為279,4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25,400×11=279,400)。另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則未記載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因而於112年7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查報請求移轉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門牌號碼,若無門牌號碼,則請陳報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而原告於112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迄未補正等情,有民事起訴狀、本院112年7月18日112年度屏補字第192號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可參,則原告既未補正上開建物之價額,此部分之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則本件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額共計為1,929,400元(計算式:279,400+1,650,000=1,929,4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2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