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苗簡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甲○○被告 余文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吳振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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