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四四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 鄭秀琴 得向被告請領保險金數額之計算依據及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先行寄送至被告訴代處以供答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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