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280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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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28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陳景廣 護照、偽造「陳景廣」國民身分證上甲○○之照片各壹張、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內偽造「陳景廣」之署名壹枚,均沒收。又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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