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二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圓玖拾壹萬伍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玖仟壹佰伍拾參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