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辛○○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庚○○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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