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柳章峰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