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及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 郭瑞坤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述。
3、警訊筆錄。
4、被告甲○○之梅山郵局儲金簿存、提款紀錄。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因一時氣憤,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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