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1號債權人 甘永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隆 、 陳建順 、 陳月琴 、 陳長榮 、 闕壯華 、 闕壯健 、 闕壯漢 、 闕壯毅 、 闕壯志 、 闕麗淑 、 呂建明 、 呂曉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建隆、陳建順、陳月琴、陳長榮、闕壯華、闕壯健、闕壯漢、闕壯毅、闕壯志、闕麗淑、呂建明、呂曉嵐住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中山區、南港區、文山區及信義區,皆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