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春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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