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本件原告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春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