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張芳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簽訂分期付款購物申
請暨約定書,向訴外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課
程,並向原告申辦購物分期,約定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分36期,自101年12月23日起至104年11月23日止
,於每月23日繳付6,945元。依購物分期約定書第7條、第8
條第4項之約定,申請人應按前開契約所訂定之日期按期繳
款,如有未按期繳款逾三日或一期未繳達一月以上者,即喪
失期限利益,所有分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即一次清償,
並按日以應繳總額千分之二計收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2年
6月23日起即未依約定繳款,所有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
有208,330元未為給付。爰依契約關係及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購物申
請暨約定書、購物分期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被
告雖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略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未具
體指摘原告之請求有何不實之情形,以供本院審酌,自難憑
採,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未於約定之
期限繳款,依上開規定,其應自期限屆滿後翌日起,負遲延
責任。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及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8,330元,及自10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2,21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