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李隆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吳約貝 律師被告 李欣憶
李淑玲
李隆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同法第541條規定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暨所坐落基地即同小段11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萬5,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一:系爭房地編號土地/建物面積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357.91平方公尺280/70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共有部分:同小段20124建號)42.50平方公尺(共有部分:2145.94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50/10000)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價格為每坪25萬元,而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12.86坪(計算式:42.50㎡×0.3025=12.86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計算,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21萬5,000元(計算式:250,000元×12.86坪=3,2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