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蔡松穎 被告 郭明
郭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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