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90,9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90,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