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53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債務人 曾致彰 債務人 曾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