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9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906、2910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然其尚有另案在執行中,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甲○○所犯各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不能逕向本院聲請,應請求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為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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