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刑8月,編號4、5合併定應執行8月,編號8至12合併定應執行2年,編號13至15合併定應執行1年2月,編號16、17合併定應執行9月,編號1至17合併定應執行刑6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