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上居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慶
代 理 人 孫承義
相 對 人 永安科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鴻賓
代 理 人 陳舜銘 律師
複代理人 傅雅玟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序
所準用。
二、查本件兩造就執行網站建置專案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
約書約定條款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