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鍾
儀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2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