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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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鍾
儀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21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