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余柏彰
被 告 黃少緯 原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