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478號
被   告  朱玉珠
上列原告 詹銘洲 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明是否為由詹銘洲之繼承
人承受本件訴訟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詹銘洲業
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5年2月23日死亡(見院卷二第
20頁),是以,於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本件訴訟程序自應
當然停止。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具狀表示是否為由詹
銘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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