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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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登義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
聲明「請求就被告徐登義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巷○段000地
號土地准許分割,並依被告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惟原告
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欠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