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 林于捷 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于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于捷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新臺幣(下同)7,403元,惟僅提出每月清償2,000元之更生方案,顯非盡力清償,本院遂命聲請人提高更生方案,惟聲請人於收受本院告知上情之公文後,迄未提高更生方案。是以,聲請人所能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本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未達已盡力清償標準,亦未能經本院依第64條規定逕予認可,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5年7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