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71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田邊悅
陳怡文 陳怡仁 陳怡萌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誠一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陳誠一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 田邊悅代 為非本國籍人,聲請人陳怡文、陳怡仁、陳怡萌雖皆為本國籍人,惟皆已遷出國外。
二、故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之聲請狀正本、拋棄繼承書正本,且該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書皆應經當地機構公證及我駐外機構驗證(公證及驗證書亦須提出正本),並附中文譯本。
三、如有授權書或委任狀,請提出該授權書或委任狀正本,且該授權書或委任狀亦應經當地機構公證及我駐外機構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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