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568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冠紙品有限公司吳國令百聖國際有限公司吳孟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之非訟代理人簡廷益於聲請狀補蓋章。
二、請提出百聖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