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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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240號聲請人 林崇岳
林尚岳 林樹岳林麗峰 林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卷證資料逕為認定,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敘明本院95年度司繼字第1289號拋棄繼承案件繼承人 林青海林芳蓮陳惠珠 於95年5月30日所寄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詳附件),係由何人收取該信件,及收信人是否已通知聲請人(並請收信人具狀敘明係於何時收取並切結通知之時間),或如聲請人如未居住於收件地址致未曾收受該信件者,亦請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戶政登記之戶籍遷徙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曾右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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