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56號抗告人 胡智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于均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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