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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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俊祐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黃明展~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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