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12號
抗告人
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寶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