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9號
聲請人 吳和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光男 間聲請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3,400元【計算式:9055.6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5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04/10000(移轉權利範圍)=2,499,3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需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完整姓名)、系爭土地分管協議、系爭土地買賣契約。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及補正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分管協議契約、土地買賣契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